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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2016年6月9日,丹东市消费者苏某在某酒店消费,共66人却被收取餐具费66元。该酒店事先未明示也未告知收取餐具费事宜,消费者要求退还66元餐具费。
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经调查,丹东市消协认为事情属实。消协认为酒店首先应提供免费餐具,而是否使用收费餐具由消费者自己选择,如未明确告知,应给予消费者退回。
最后,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6元餐具费。
【案例评析】根据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三十条:“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,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,不得设定最低消费,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、消毒餐具费、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”之规定,餐饮经营者不能收取餐具费,收取属于不合法行为。
作为酒店,应依法经营,应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,不能因利益问题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;作为消费者,要知法懂法,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;作为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,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行为,要动态监管,一旦发现,要及时查处,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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